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及条件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号主席令,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4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公布,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件: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名称应当体现通用航空行业和经营特点。
(三)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四)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航空人员。
(五)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七)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设施、设备。
(九)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十)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五条的。
(二)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申请人因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四)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再次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声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文件。
(四)航空器购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证明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以及按照民航规章要求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六)航空器喷涂方案批准文件以及喷涂后的航空器照片。
(七)航空人员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八)基地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或者起降场地的技术说明文件。基地机场为非自有机场的,还应提供与机场管理方签署的服务保障协议。
(九)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等。
(十)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十一)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企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二)有外商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按国家及民航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意义
1、公司具备无人机等通航经营活动资格。
2、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公司通航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高度认可。
3、为进一步拓展无人机通航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4、整体提升公司无人机通航业务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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